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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印台招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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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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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
2、指定(委托)书;
3、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经主管部门或者组建单位同意并加盖印章的组织章程;
5、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6、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7、住所和经营场所身份证明;
8、《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前置审批项目的,还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10、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具备条件:
1、投资人作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需提交的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企业住所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5、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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